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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明白的说明书

1998-07-27 来源:光明日报 戴青森 我有话说

产品说明书涉及到消费者的吃、住、行、玩等诸方面,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但不少产品说明书却往往让消费者如坠云雾之中。

产品说明书存在以下10类问题:警示说明不够;不注明产品寿命;以不正当警示掩盖产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产品介绍天花乱坠,与实际质量不符;行文晦涩难懂;市场上的进口或国产商品,从内包装到外包装,标识和说明只有外文没有中文的现象司空见惯;无配方,不标明成分;无保质期和出厂日期;所用文字、图示不规范;老人、少儿不宜使用的产品却没有注明。

对某省城五家大型商场所售的108种商品调查结果表明,有81种商品的说明书有毛病,个别商场竟明目张胆地卖没有说明书的商品,而93%的消费者面对说明书的说明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往往感到茫然,不知找谁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一位负责人说,目前,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方方面面对产品说明书存在的麻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说明书如果说而不明,轻则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重则导致许多灾难,后果不堪设想。

某化工助剂厂发明了一种PVE海绵发泡剂,它本是易燃物,但为了促销,该厂在说明书中却称这一产品是替代二氯甲烷的理想材料,而二氯甲烷是一种阻燃物。华南某市一塑料厂见到有关宣传后,把它当作原料使用。由于说明书的误导,易燃物被当作阻燃物搬进了车间,结果造成了特大火灾,整个车间变成一片火海,700多万元的财产顷刻间付之一炬,10余名工人葬生火海。

几年前,北京一家火锅城发生一起卡式炉爆炸事故,事后发现,肇事罐上英文说明是“空罐绝不能再次充气”,而罐上的中文说明却写着“本罐使用无损坏可再次补充”的字样。结果,再次补充进的非专用燃气使旧罐爆炸,一位17岁少女的容颜被毁。

今年初,中国医大的一名外国留学生状告江苏无锡一家制药厂。因为他服用该厂制的小活络丹时,未将外面的蜡壳剥去,来了个囫囵吞枣,结果卡在咽喉里,造成呼吸困难,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在国人看来,也许认为那位老外太蠢,为啥不剥掉蜡壳就往肚里吞药丸,这能怨谁?但老外有自己的道理:你说要剥掉蜡壳,为何没写在药品说明书上?

针对产品说明书的诸多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保国认为,产品说明书就是要让用户看得懂,能照着做,不出问题。因此,必须向使用者详细、准确地说明,包括操作程序、使用条件、使用寿命及必要的警告警示等。产品说明书要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对操作复杂、危险系数较高的产品,尽可能用图示结合通俗的文字来表达。在我国销售的进口产品,一定要有翻译准确的中文标识。

有关人士严肃地指出,现在由于产品说明书的缺陷而出现的问题,应该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再次告诉我们:在法律上,产品说明已是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通俗地说,是企业对产品要负责任的一种承诺。

值得欣慰的是,产品说明书问题已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在全国率先发布了《关于市场商品必须具有中文标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严禁销售无中文标识及使用说明的商品,违者将视为质量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稍后,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又对中文标注问题作了五项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上海市卫生局做出决定:“对因违反《药品管理法》,擅自删除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患者胡某险些丧命的上海黄海制药厂处以罚款8000元,要求本市所有药厂举一反三进行说明书、包装、标签等专项整顿;责令黄海药厂停止使用删改不全的药品说明书;向全市制药厂重申包装说明书的有关法律;患者胡某检举揭发药厂违法行为有功,奖励800元。”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期间,许多消费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因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自身伤害的厂家、商家对簿公堂,讨回公道;西南某市10家商场联名发出倡议:禁止出售说明书不合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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